2005年8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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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性能与说明书不符法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
丁金分 刘明荣

    案件回放
    2005年2月19日,樊先生在马鞍山市某电子产品商行购买深圳产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款1400元。回到家中,樊先生根据产品说明书学习操作,反复数次也无法实现说明书第20页所载的“由电话簿号码快速拨打电话方法二1”项功能。同时,说明书第28至29页提示手机电话簿“存储容量为300”,而电话簿实际存储容量仅为100。于是,樊先生找到销售商某电子产品商行要求退货,而销售商认为这些情况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经樊先生反复交涉,3月29日,销售商给樊先生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但仍不具备说明书所载的上述两项功能。樊先生再次要求退货无果,遂以销售商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购机款2800元。
    
    法院说法
    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构成欺诈,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马鞍山某电子产品商行向樊先生出售手机的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樊先生三日内向某电子产品商行退回所购手机,某电子产品商行三日内给付樊先生赔偿款2800元。